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526號原 告 車容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水欽 訴訟代理人 張烑錕 被 告 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孟婕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許至臺北市○○區○○路○段○○○號及新北市○○區○○○路○段○○○號加油站現場進行勘驗及測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爰命再開辯論, 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至現場進行勘驗及測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