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188號原 告 林真如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點金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京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