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700號原 告 綠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燈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閔傑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與原告,並自民國104年4月14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上開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上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值(如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買賣契約書、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或其他證明文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上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