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1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1248號上 訴 人 柯竹華即伍勝室內裝修工程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柯清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能率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