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546號原 告 三大鋼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姿 被 告 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楊登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5 年度店補字第336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5 月5 日送達原告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答詢表乙紙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