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589號上 訴 人 鄭嬋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8,3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