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715號上 訴 人 鄭世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莊國安、富隴股份有限公司、郭松林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準用判決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