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715號上 訴 人 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國安 人 上 訴 人 富隴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松林 人 前列四人共同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鄭世明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9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