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853號 原 告 張紀榮 被 告 人生安然雲端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勛元 人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3日內具狀補正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附繕 本1件)。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