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8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人生安然雲端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勛元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紀榮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67,000元(詳105年度店補字第603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059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