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853號抗 告 人 即 被 告 人生安然雲端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勛元 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紀榮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06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