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終止合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22號原 告 李宬儒 被 告 鮮鮮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鮮鮮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合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停止出版系爭著作物,並不得為重製、散布、公開傳輸等行為,及請求支付稿費,核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