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603號原 告 張紀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人生安然雲端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7,000 元(依土地法第97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推算,系爭租賃房屋市價為每月租金27,225元乘以10,再乘以12),而就本件聲明第一項後段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5 年7月8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為止,應按月給付原告54,450元部分,屬一訴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