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828號 原 告 能率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宏 訴訟代理人 高德榮 被 告 柯竹華即伍勝室內裝修工程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8,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