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853號原 告 吳啟瑞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修車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亨國際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