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52號 原 告 人生安然雲端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勛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紀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86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