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316號原 告 曾朝寶 訴訟代理人 吳玉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錦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3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