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櫃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927號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貝賀名 被 告 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櫃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3,075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黃聖筑 附表: 一、106年7月1日起至106年9月11日止之租金、廣告費、清潔費 、管理費、水費、電費合計597,117元(106年12月19日陳報狀表一)。 二、106年9月12日起至106年10月15日止之租金、廣告費、清潔 費、管理費、水費、電費合計280,958元(106年12月19日陳報狀表二)。 三、違約金665,000元。 四、以上合計597,117元+280,958元+665,000元=1,543,0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