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訴字第12號 反訴原告 龍亨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即被 告 兼法定代理 張培偉 人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蘇昌達即東聯企業社間請求給付修車費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原請求反訴被告給付105年5月20日至105年12月31日之營業損失新臺幣(下同) 1,079,330元,嗣追加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交通罰鍰之損害1,800元,再追加請求106年1月1日至107年3月27日之營業損失1,148,715元,合計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2,229,845元,裁判費為23,077元 ,扣除已繳11,791元,應補繳裁判費11,286元。茲依民事訴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