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勞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勞簡字第13號上 訴 人 陸國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悅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419 元(計算式:131,599 元-3,180 元=128,4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