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勞保老年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105號 原 告 林秋微 上列原告與被告誼銘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保老年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