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746號原 告 呂忻庭 訴訟代理人 黃正琪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原告與被告爵寵寵物沙龍店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04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原告係因請求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之1/2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