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勞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勞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商安克治有限公司(BLACK BUDDHA MEDIA GROUP, INC.) 法定代理人 歐秋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善穎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700元(計算式:72,500元+ 美金5,000×31.44=229,7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