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小字第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7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素月即篆日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7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