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店簡字第1489號原 告 永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訴訟代理人 張嘉翔 被 告 張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捌萬參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捌萬參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一)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共15張,詎原告就其中編號1至6所示之支票遵期提示,竟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而未獲付款。編號7 至15之支票,因被告已遭列為拒絕往來戶,該支票屆期必無從兌現,故雖有部分支票尚未到期,應認顯有到期不履行之虞,爰提起將來給付之訴。 (二)系爭支票是原告公司業務即訴外人陳家榮交回原告公司,訴外人陳家榮將其應交付原告公司的貨款支票換成系爭支票繳回。系爭支票係被告借給訴外人陳家榮,陳家榮再交回公司。被告於另案有說他個人及其配偶的支票都是被告在使用。 (三)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前開票據金額。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8萬3000元,及自附表所示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3條、第126條、第133條規定甚明。又票據具有無因性之特質,票據行為一經成立後,即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而完全不沾染原因關係之色彩,票據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原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並不影響票據行為之效力,執票人仍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另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定有明文。又將來給付之訴,以債權已確定存在,僅請求權尚未到期,因到期有不履行之虞,為其要件(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38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5張及退票理由單6 張等件為證,並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永和分行函覆本院之108年12月16日華南永字第1080000696號函所載:「經查詢本行客戶張揚....帳號000000000支票存款帳戶已於108年6月14日列為拒絕往來戶....,其所開立縣為到期之支票近兩年未回籠張數共22張」等內容在卷可佐。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上開法條請求被告給付附表編號1 至15之支票票款共88萬3000元,暨法定利息,自屬有據。此外,附表編號13之支票於原告起訴時固有票載發票日尚未屆期之情形,惟該支票於本院109年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業已屆期且未獲付款,自非屬應預為請求者,原告自無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之必要。惟原告雖無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之必要,被告屆期未給付票款,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該編號13之支票票款,仍有理由,附此敘明。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 │編│ 支票號碼 │ 金額 │發票日 │提示日/利息 │ │號│ │(新臺幣)│(民國) │起算日(民國│ │ │ │ │ │) │ ├─┼─────┼─────┼───────┼──────┤ │1 │PD0000000 │30,000元 │108年5月31日 │108年5月31日│ ├─┼─────┼─────┼───────┼──────┤ │2 │PD0000000 │30,000元 │108年6月30日(│108年7月1日 │ │ │ │ │支票上誤載為 │ │ │ │ │ │108年6月31日)│ │ ├─┼─────┼─────┼───────┼──────┤ │3 │PD0000000 │50,000元 │108年5月31日 │108年5月31日│ ├─┼─────┼─────┼───────┼──────┤ │4 │PD0000000 │180,000元 │108年6月9日 │108年6月10日│ ├─┼─────┼─────┼───────┼──────┤ │5 │PD0000000 │28,000元 │108年5月31日 │108年5月31日│ ├─┼─────┼─────┼───────┼──────┤ │6 │PD0000000 │200,000元 │108年6月15日 │108年6月17日│ ├─┼─────┼─────┼───────┼──────┤ │7 │PD0000000 │25,000元 │108年9月30日 │108年9月30日│ ├─┼─────┼─────┼───────┼──────┤ │8 │PD0000000 │30,000元 │108年7月31日 │108年7月31日│ ├─┼─────┼─────┼───────┼──────┤ │9 │PD0000000 │30,000元 │108年8月31日 │108年8月31日│ ├─┼─────┼─────┼───────┼──────┤ │10│PD0000000 │30,000元 │108年9月30日 │108年9月30日│ │ │ │ │(支票上誤載為│ │ │ │ │ │108年9月31日)│ │ ├─┼─────┼─────┼───────┼──────┤ │11│PD0000000 │50,000元 │108年7月31日 │108年7月31日│ ├─┼─────┼─────┼───────┼──────┤ │12│PD0000000 │50,000元 │108年9月30日 │108年9月30日│ │ │ │ │(支票上誤載為│ │ │ │ │ │108年9月31日)│ │ ├─┼─────┼─────┼───────┼──────┤ │13│PD0000000 │50,000元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1月30 │ │ │ │ │(支票上誤載為│日 │ │ │ │ │108 年11月31日│ │ │ │ │ │) │ │ ├─┼─────┼─────┼───────┼──────┤ │14│PD0000000 │50,000元 │108年7月31日 │108年7月31日│ ├─┼─────┼─────┼───────┼──────┤ │15│PD0000000 │50,000元 │108年8月31日 │108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