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56號原 告 吉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瑛成 訴訟代理人 蕭聖亮 被 告 吳俊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仲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8 年5 月21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雖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上午9 時38分致電本院稱因急性支氣管炎無法到庭,然並未附相關證明,僅稱請假狀後補。嗣被告於108 年5 月2 日具狀提出其於108 年4 月29日至黃博裕小兒科診所之收據,且查黃博裕小兒科診所診斷證明書載明:「應診日期:108.04.29 。病名:急性細支氣管炎。醫師囑言:宜休養3 天,宜休息並繼續門診治療」,則被告經合法通知,請假有正當理由,是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陳尚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