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陳台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656號 原 告 陳台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詩肯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惟依原告於109年7月14日陳報之損害賠償明細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2,1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650元(計算式:3,750元-2,100元=1,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