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即反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412號 原告即反訴 新速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許徐坤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律師 被告即反訴 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吳正發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提出㈠原告法定代理人許徐坤與王健發間全部相關完整之LINE通訊對話截圖截圖。㈡原告公司會計賴怡如與王健發間全部相關完整LINE通訊對話截圖。㈢原告108年7月2 日民事準備狀暨答辯狀附原證六匯款單7紙原本。 三、原告法定代理人許徐坤本人應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四、兩造應說明就卡拉oK機臺合作契約何時終止?並提出證據。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