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424號 原 告 吳光 被 告 大新店駕駛訓練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1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