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904號原 告 新祥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東發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訴訟代理人 林倍生 湯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原告嗣後始具狀向本院撤回本件訴訟,有原告109 年1 月6 日民事撤回聲請狀在卷可據,而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