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169號 原 告 方世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496元(計算式:薪資120,00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專戶5,496元=125,4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然按勞 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有所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665 元(1,330÷2=665),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