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聲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楊喨鈞、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聲字第34號聲 請 人 楊喨鈞 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而停止執行乃謂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之必要,債務人預為聲請,無所附麗。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案號為本院109 年度店簡字第1025號)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本票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云云,惟查,本院並無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案件繫屬,有本院查詢表1 份在卷可稽,是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