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單正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21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家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