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王吳貴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374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蔡有為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金來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