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昕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41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上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火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