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文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46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梁勝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偉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47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