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松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53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尚群 張家瑋 被 告 石婷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9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