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涂元光、林孝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556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林子源 被 告 林孝鑫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孝鑫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20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