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建小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唐伯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建小字第9號 原 告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橡園國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以褚定義為被告橡園國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橡園地產公司)、橡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橡園建設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惟褚定義業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09年6月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 ,而橡園地產公司、橡園建設公司各僅置董事1人即褚定義 ,亦有其變更登記資料表附卷足參,是橡園地產公司、橡園建設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死亡,顯無從為有效訴訟行為,其訴訟能力已有欠缺,依上開法條及說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陳報橡園地產公司、橡園建設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