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遊戲帳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彭宗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585號 原 告 彭宗翌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意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遊戲帳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 同年8月2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 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馮姿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