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翁許教、大新店駕駛訓練班有限公司、黃子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145號 原 告 翁許教 被 告 大新店駕駛訓練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新店駕駛訓練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