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曾秋南、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鄒宏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490號 原 告 曾秋南 被 告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宏基 訴訟代理人 曾繁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