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永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蔡國洲、劉紀君即大廣場國際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527號 原 告 永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訴訟代理人 張嘉翔 被 告 劉紀君即大廣場國際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王春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