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8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839號原 告 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惠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兩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益遠 上列兩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壹麟 孫瀛寰 被 告 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崑勛 訴訟代理人 陳思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 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姓名關於「大溪地庭園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