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補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會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鍾袁光即舒活運動才藝行銷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234號 原 告 鍾袁光即舒活運動才藝行銷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瑞峻間請求給付會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