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補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黃湘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260號原 告 黃湘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木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