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補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沅漢科技有限公司、王文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532號原 告 沅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生 訴訟代理人 邱昭陽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858元,扣除聲請 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4,35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