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補字第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悅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張庭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714號 原 告 悅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訴訟代理人 李英正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園頂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9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