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補字第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修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762號 原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楊靜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君達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005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