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小字第9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陳翔玢、陳筱婕即實踐便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店小字第954號原 告 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訴訟代理人 陳雅惠 被 告 陳筱婕即實踐便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徐子芹